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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监管环境下保险中介牌照出租出借的法律解决路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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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原标题:强监管环境下保险中介牌照出租出借的法律解决路径)

2022年8月,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以辽银保监罚决〔2022〕69号、68号分别对辽宁永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、张君(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)违规出租出借公司牌照的行为各罚款人民币5万元,并对张君给予警告,处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如下:该公司与下辖9家分支机构签订加盟合作经营合同,约定各分支机构每年支付该公司加盟费,并约定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,独立核算、自担风险、自负盈亏。2019年,该公司实际收取下辖金谷分公司等9家分支机构的加盟费共计19.7万元,经核查上述费用均未进入公司账户,监管部门据此认定该公司已实际构成转让、出租、出借业务许可证的行为。

一、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出租出借牌照吗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113条、第132条、第168条之规定,保险代理机构、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,不得转让、出租、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;违反该规定转让、出租、出借业务许可证的,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。显见,保险代理机构、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牌照。

二、为什么实践中或多或少存在出租出借牌照的现象?

多数保险代理机构、保险经纪机构的资本实力与保险公司相差甚远,采取“自上而下“的打法开疆拓土、排兵布阵难度较大,退而求其次采用”自下而上“的方式强强联合、共享牌照资源就成了一种现实且可行的做法,轻则在分支机构层面与他人合作共享牌照,重则直接将公司牌照转让、出租、出借,当然实践中的操作手法则五花八门、样式繁多。

三、强监管环境下有解决该问题的法律路径吗?

首先要明确一点,任何形式的保险中介机构牌照转让、出租、出借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,更何况在目前“山雨欲来风满楼“的监管态势下,建议保险中介机构提前做好内部调整、顺应强监管的趋势,否则极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被监管处罚的对象。那么解决该问题有可行的法律路径吗?牌照仅仅是一种资源,问题的核心是如何通过牌照资源合法合规地创造经济价值,农村可以包围城市,城市同样可以辐射农村,机构在以”求生存“作为第一要义的前提下,通过协议调整、流程再造、架构重建、财务归集等方式,完全可以尝试在维持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基础上理顺内部管理关系,引导内部各利益主体合规、可持续地发展并满足相应监管要求。

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:段志方 发表,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网站观点,未经许可严禁转载,违者必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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